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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谭和平无照经营砂石厂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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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18-01-12 12:38:16] |
乃东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乃工商 处决 字[ 2015 ] 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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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谭和平无照经营砂石厂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谭和平
住所:山南地区交警支队考试中心北侧砂石厂
性别:男,年龄58 ,民族:汉族 籍贯:湖南省长沙市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6489XXXXX 邮编:856000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开始从事经营砂石厂,至案发时无照经营两个月,营业利润为1000元。截至案发前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砂石厂的情况和承认违法的事实、时间、期限。
证据三:当事人的场地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砂石的图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砂石加工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我局依法于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工商部门核准办照,擅自从事经营砂石厂,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所列违法行为,构成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身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认识态度较好,能主动交代相关违法事实,至案发时无照经营行为范围不大,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鉴于当事人谭和平对该案件的调查予以了积极的配合,能够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够意识到自身违法行为,且无照经营时间较短,至案发时也在积极地办理相关前置手续。依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在七日内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我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壹仟圆整);
2、罚款1000元(壹仟圆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西藏山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户银行:农行西藏山南中心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2528000104001746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南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乃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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